港澳台内地就业人员变更就业单位 需符合怎样的就业许可规定?
很多朋友对(港澳台和大陆员工更换就业单位)感兴趣。他们需要满足什么样的就业许可规定?)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内地就业 变更就业单位后引纠纷
香港居民陆某与a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陆某出具就业证明,就业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止。就业证明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为A公司,2014年底,陆某从A公司离职,并于2015年1月1日与B公司订立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但陆某原上岗证上的工作单位仍为a公司,2015年9月24日,B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陆某不同意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港澳台内地就业人员变更就业单位 须符合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陆某的就业证明上注明的用人单位为A公司,而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陆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陆某与B公司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约束,故对陆某要求恢复与B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港澳台内地就业人员变更就业单位 需符合怎样的就业许可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办理就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香港居民陆某从a公司离职后变更就业单位,应重新办理就业证,陆某在未重新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陆某与B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故仲裁委依法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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