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 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 2023-09-02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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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

2006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被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来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给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未及时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8万元。

法院判决: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损失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虽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人报案,但其拨打了110,且事故现场处于交警支队控制之下,故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况;而且事故的损失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万元。

律师说法: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本案中,叶某虽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拨打了110报警,事故现场处于交警支队控制之下,故不存在损失扩大;而且事故的损失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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