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 包括哪些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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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赵所在单位控制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在某楼盘购房的客户推出“零首付贷款”业务(对购房人应支付的首付款提供家庭消费贷款)。金某及其下属苏某、田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多地组织郑某等人员,后金某冒充郑某等134人,编造虚假购房事实和材料,到上述楼盘看房,通过赵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上述“贷款零首付”,骗取被害单位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36445982.73元。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金、赵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赵的部分罪行证据不足,未认定赵是从犯。金某在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在与金某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该部分犯罪减轻处罚。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包括哪些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凡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采取欺骗手段,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中的“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
本案中,金某、赵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冒充他人,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和材料,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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