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离婚一审配偶分文未得 二审为其争取四千万折价款
很多朋友有疑问(一审离婚的上市公司股东配偶,二审一分钱没拿到就打了四千万的折),那就在丢西姆女网的故事里说说吧!
案情简介:上市公司股东离婚一审配偶分文未得
原告:姜女士。被告:李小姐。原告律师:易易、杨帅。
姜女士是中国人,瑞士国籍。她在瑞士生活了很长时间,结过婚,有一个儿子。李小姐在国内某研究所做研究员,1998年因为去瑞士讲学认识了姜女士。李小姐也有过一段婚姻,有一个儿子。从1998年到2003年,李小姐向姜女士示爱,最终打动了她。2004年初,姜女士放弃了瑞士优厚的工作和医疗条件,和李小姐一起回国。2004年5月,李先生和姜女士在北京领了结婚证,定居北京。婚后,因双方意见不合,姜女士回北京后工作生活面临很大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6年12月,李先生搬离双方住所,自此分居。
2013年12月,姜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4年3月,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LP公司”)增资扩股,投资总额62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李先生以专利技术出资64万元成为股东,股本比例1.28%。
后来LP公司历经数次增资、并购、重组,并于2009年9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李先生持有3,836,150股,持股比例变更为0.945%。
上市后,LP公司对股东进行了现金分红和分红转增,李先生也出售了部分股份,获得了股份分红和股份转让收益113,206,536元。截至2017年6月,李先生仍持有690万股,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为19.91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25058.6亿元。
上述期间,李先生未通过股票交易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在某研究所工作。
此外,法院查明,姜女士名下有十余万存款。
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现持有的LP公司股份、婚前投资LP公司获得的股东分红、股份转让所得,均为李先生婚前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李先生婚后未继续投资经营,故增值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姜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2016年1月,姜女士找到我们,正式委托易易和代理该案的上诉和后续诉讼。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专家论证、可视化演示、主动沟通等方式,积极筹划推进案件进程。最终以更快的速度扭转了案件的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婚后份额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看重的是股份增值,判决姜女士可以获得4000万元的折价。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与李小姐、姜女士离婚;李先生在LP公司的股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小姐应向姜女士支付4000万元的折扣。
律师说法: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应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婚前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经研究姜女士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及一审判决书,我们认为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观点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
1.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婚后不存在投资经营行为,股票增值收益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不清不楚。通过对李先生婚前和婚后在LP公司及其关联公司TD公司所担任的角色进行梳理,我们认为李先生有着持续的
从图1可以看出,李先生婚后履行了LP公司股东、关联公司TD股东、LP公司改制上市保荐人、两家公司监事、TD公司清算组成员等多种角色。婚后继续投资运营LP公司。具体表现有四:一是李先生在结婚前以专利投资LP公司,为日后长期投资做铺垫;第二,通过股权分红和资本化继续投资LP公司;三是利用关联公司TD继续LP公司的经营,实现关联交易的合法化,并在LP公司完全收购TD公司时担任TD公司清算组成员;第四,李先生利用其作为发起人、境内自然人、小股东的身份,为LP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扫清经营、政策、法律上的障碍。
二、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李先生婚后没有经营或再投资LP公司,其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收入”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上位概念,而只有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才是一方个人财产,其余包括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老师婚前股权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呢?我们不这么认为。
(1)股权增值收益不属于孳息。
在民法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由于事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结出果实,显然与本案不符。法定孳息是指从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收益,如出借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但股权增值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它们之间有以下区别。
第一,果实是原物的附属物,不能脱离原物单独存在。物主拥有原物的所有权,比如贷款收取利息就可以收回本金。但如果投资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投入的资金不属于投资人所有的财产,而成为公司的财产,投资人只取得股东的收益。
其次,股权增值收益与果实收益的区别在于风险性、不确定性、主观性等特征。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取得的收入”,通常根据法律或法律关系可以获得定期的收入,这是确定的。但股权必须由公司管理,以达到增值保值的目的。公司经营的风险决定了股权不能像其他法定孳息一样具有确定性。
(2)股权增值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
房产升值是指房产价值的增加,包括主动升值和被动升值(自然升值)。就婚姻财产而言,主动升值是婚姻财产“因另一方或双方付出的时间、金钱、智力和劳动”而升值,被动升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其他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的市场价值变化而升值”。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不是纯市场行为的结果,而是股权所有者主动追求增值的结果,因此不属于被动增值(自然增值)。
第一,公司性质决定了股东具有积极追求增值的主观目的。公司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
其次,正是由于人为的投资经营行为,公司才会盈利,才会增值,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产生是股东追求主动增值的结果。作为股东的自然人,协助公司经营,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一个主动增值的过程。本案中,李先生依法履行LP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此外,李先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还主动履行股东、监事和关联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职责。
(3)股权增值收益属于投资收益。
“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升值等;“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投入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业务的行为。李先生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作为原股东继续参与LP公司的投资和经营。
我们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权利,是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控制和分配的权利。李先生作为LP公司转型上市的发起人,其身份不同于二级市场普通股东,且一直积极参与LP公司的投资经营,故婚后股权增值收益应为投资收益。
既然婚后股权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姜女士自然可以要求分割。本案中,LP公司股权系李先生婚前取得,李先生与江女士结婚13年,分居11年。法院判决姜女士可酌情获得折价赔偿4000万元,姜女士名下10多万存款归姜女士所有。
《上市公司股东离婚一审配偶分文未得 二审为其争取四千万折价款》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下一篇 非法经营笑“笑气” 非法经营罪
相关文章
- 新华社权威快报丨5年增长超8成!上市公司发“红包”更“大方”
- 请问天津市一共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啊 股票名字和股票代码是多少啊?
- 9月18日晚间沪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最新快递
- 9月15日晚间沪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最新快递
- 9月12日晚间沪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最新快递
- 口罩上市公司龙头股票有哪些
- 哪个上市公司生产瑜伽垫?
- 9月8日晚间沪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最新快递
- 同是上市公司,拍拍贷和宜人贷哪个好?
- 请问青海省一共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啊 股票名字和股票代码是多少啊?
- 法人和股东都可以申请的企业贷-旺新贷
- 50万额度税贷来啦,法人股东都能贷,巨好批
- 超导材料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 不同级别的股东股票分红有何区别 有这样的区别
- 医疗器械概念股有哪些 医疗器械概念上市公司一览
- 为什么有的贷款不用配偶签字
- 830开头的股票是什么 股票代码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吗
- 泰安市有几家上市公司?
- 2013年止家电行业上市公司有哪些?急求上市公司名称和对应的股票代码
- 蚂蚁金服十大股东比例,网商银行去年换了行长 蚂蚁金服是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