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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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赠与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赠与合同效力引发纠纷
张女士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丈夫多年前去世。现在,张女士拥有一套个人住房。2004年,张女士患上了脑血管疾病和脑栓塞。2005年2月,张女士与女儿张佳签订了赠与合同,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佳,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之子张毅在张女士死亡后对赠与合同提出异议,称张女士于2006年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张女士与张甲于2005年签订的赠与合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年全年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允许张女士在2005年全年根据其精神健康状况进行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佳签订《赠与合同》并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的民事行为,超出了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所能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进行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赠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在法定范围之外,他们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种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一种是只获得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佳订立的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所能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于张女士来说,这份合同并不是一份纯粹的利益合同。因此,这份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追认才能生效。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没有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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