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损害 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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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单位因未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无法入职新单位引纠纷
2007年11月,李入职一家设备公司。2014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李某称,其于2015年1月获得某咨询公司的录用通知,但因设备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且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未能进入该咨询公司工作。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设备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仲裁后,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单位因未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有权就因此所受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因设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李某有过接触或直接送达证明,且未举证证明其在十五日内为李某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应对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设备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言,法院认为,李与设备公司的过错及其不能就业,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李在2015年1月就知道咨询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2015年6月才要求设备公司通过仲裁和劳动监察出具离职证明。过了很久,法院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
律师说法 单位因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损害 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义务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于2014年8月从某设备公司离职时,该设备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也无法提供离职证明送达李某的证据和为李某转移人事关系的证明。因此,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而李的新工作需要他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因设备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李无法入职新单位。因此,设备公司应对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李怠于行使权利,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损失。因此,应酌情确定设备公司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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