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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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销售假冒商标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2005年7月起,发现杨、杨毅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家园建材市场板材区销售假冒板材,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低劣。原告宋、李、王因销售假冒号牌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杨、杨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判令杨、杨毅于《北京晚报》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份和解协议能否证明杨销售的是假冒号牌。双方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彭洪公司提交三份和解协议,证明彭洪公司销售假冒彭洪注册商标的板材;杨认为,三份和解协议不能证明他向三名消费者销售了假冒板材。事实上,和解是杨考虑到临近春节、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因素,对消费者做出的妥协和让步,这种让步是受法律保护的。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或为达成和解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事实的认可,不应在随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杨辩称和解协议不具有证明力,有最高人民法院第67条(《北京青年报》)支持,故仅凭三份和解协议不能证明的主张,应就其主张提交进一步证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杨没有认识到该假冒号牌是假冒的,也没有认识到销售给三名消费者的假冒号牌是公司逾期提交的。公司没有申请消费者出庭证明杨确实销售了诉讼提交的假冒号牌,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提交的假冒号牌确实是假冒的。虽然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杨某销售假号牌,但公司工作人员不是与杨某有直接交易关系的消费者,不是杨某销售假号牌存在与否的证人和见证人。因此,他关于杨出售假车牌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不能采信。故公司主张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板材,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公司对杨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该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如该诉讼请求不成立,公司对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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