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案例》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08-12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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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杨、马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他是个初中生,农民,现在住在这个村子里。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2月5日对我们进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她是小学生,农民,现在住在这个村子里。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2月5日对我们进行监视居住。

被告马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他是一名初中生,农民,现居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涉嫌受贿

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2月5日对我们进行监视居住。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理了冀顺的刑事起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牟阳、马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马某、牟阳、马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马某在明知赵某正在出卖的情况下,通过赵江红以588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的女婴。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牟阳、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牟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他们一直无法生育,于是有了领养一个婴儿的想法。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牟阳、马某经赵江红(另案处理)介绍,以58800元的价格从赵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赵某生育的一名女婴。

此外,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本院质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确认立案侦查。

2.抓捕、到案、破案的过程,证明三被告人到案。

3.顺平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书确认扣押马某、杨某、马某的3部手机和1支疫苗

吃完饭才知道马某养了个孩子,他的银行卡都是马某用的。

9.被告人马某交代,2020年10月14日,他与妻子杨某、马某通过赵江红以5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名女婴。

10.被告人杨某交代,2020年10月14日,其与丈夫马某、马某通过赵江红以58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

1.被告人马某交代,2020年10月14日,他开车带着马某,在保定花了58800元买了一个女婴。

12.提取马某、马某、杨某、马洪哲的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购买女婴的情况。

13.实地调查,确认现场情况。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证据相互印证,与三被告当庭所作供述一致,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牟阳、马某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仍购买被拐卖的女婴,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公诉人指控该罪行。

被告人马、杨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监禁,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杨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马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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