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判决书>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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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卢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浙江省安吉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2014年4月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于2014年7月30日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罪犯被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长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1年3月18日提交本院审理。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认为,罪犯卢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判处罪犯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的考核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34个月。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了5个赞。
以上事实有刑事评定加扣分表、月评定表、刑事奖励审批表、刑事评定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罪犯卢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在综合执行财产刑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6条,决定如下:
判处罪犯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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