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证据不足]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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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陈某曾被聘为江苏春谋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谋公司)副总经理,年薪25万元。因春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决春某公司支付工资100万元。春某公司2017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年11月10日,陈某向管理人申报了100万元的债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通知陈某,其申报的债权应纳入一般债权清单。故陈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100万元为该员工的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
在一审诉讼中,管理人发现陈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判决,故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通知书,拒绝确认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一审解释后,法院将把《债权申报及审查结果变更通知书》纳入一审诉讼审查。一审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的第一次通知行为是放弃对陈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是对债权的再次确认。将涉案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后,作出不予确认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效。破产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故判决确认对春某公司职工破产工资的债权为90462元,剩余债权909538元并入普通债权。
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将涉案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只是债权的审查程序,并非债权的最终确认;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不视为破产债权。诉讼中,管理人发现涉案债权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未确认债权的变更通知书。这是一种尽职尽责维护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并不违反诚信原则。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法》规定有递进审查、核实和确认程序。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将其编入普通债权,只是债权的审查程序,而不是债权的最终确认。破产债权确认的派生诉讼具有最终实质审查确认效力。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管理人有权不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这一案例也凸显了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债务人的权利。如果管理人不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限,或者不知道审查,实际上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正义。
以上{[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证据不足]职工破产债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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