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的公司要不要去』我们公司要按照末位淘汰制开除我,这样合法吗?

时间 2023-08-07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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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小明入职一家通讯技术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劳动合同三年。

根据公司规定,销售人员的业绩将按季度进行考核,连续三个季度排名最后的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年底,公司对小明入职后的绩效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为:连续三个季度垫底。

因此,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一套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的绩效进行管理,促进员工积极性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四种: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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