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当天发生工伤,合同顺延期间又遇三期情形
很多朋友有疑问(辞职交接当天发生工伤,续约期间有三期),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徐于2016年8月17日加入Z公司,双方于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徐被任命为产品经理,月薪为税前16000元。
徐某与Z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于2016年10月11日应Z公司要求到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
然而,徐却在上班途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徐本人申请工伤认定,进入带薪停工期。后徐在带薪停工期间于2017年3月18日怀孕。
Z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0月10日终止,但徐认为其属于第三阶段女员工,与Z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因此,她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Z公司支付其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和孕期工资。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Z公司支付徐停工带薪期间的工资,但驳回徐的其他请求。徐某和Z公司均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徐与Z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实际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用人单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后,双方就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达成解除后,徐某在前往Z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的当天发生了工伤事故。法院认为,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应顺延至带薪工伤停工期届满,更符合因发生工伤或女职工第三期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保护工伤职工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徐在带薪停职期间怀孕,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再延至女职工第三期结束。原因在于,虽然劳动法对工伤职工和第三期女职工提供了倾斜性保护,但这种倾斜性保护也应该有一定的边界,要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徐怀孕发生在拟延长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此时不应承担过多的保护劳动者的责任,即在拟延长期间不应有新的。
综上,法院支持徐要求Z公司支付带薪停工期间工资的请求,驳回徐要求Z公司支付孕期工资的请求。
《离职交接当天发生工伤,合同顺延期间又遇三期情形》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相关文章
- 无抵押贷款能做到当天放款吗
- 溢价超44倍!大基金三期为何青睐拓荆科技旗下子公司?
- 同一只股票当天卖了还能买吗 答案原来是这样
- 网上贷款不成功合同怎么取消 可以这样解决
- 网上贷款不成功合同怎么取消?这么解决就行了
- 小额贷款当天能及时放款吗
- 个人授信相关合同是什么意思
- 购车合同丢了怎么处理好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样呢
- 股票可以当天买入当天卖出吗
- 股票怎样才能当天买当天卖
- 分期乐合同超保护期
- 国债逆回购购买当天算利息吗 答案居然是这样
- 全国政协常委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规范合同借据
-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怎么申请
- 房产抵押贷款在哪查看合同
- 股票除权除息日当天买入股票还可以分红吗
- 企业以虚假合同骗贷
- 买比亚迪为什么签融资租赁合同
- 可转债可以当天买可以当天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