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解除抵押)借贷合同已过诉讼期,可以解除抵押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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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借款合同已过诉讼期,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关系。
2009年8月12日,王军与李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以王军,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A房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由于这笔钱实际上是案外人兰广庆向李锐借的,王军只是应兰广庆的要求提供了房本,所有的钱都是兰广庆自己还的,与王军无关,至于李锐如何与兰广庆协商,王军并不清楚。王军未收到李锐支付的50万元借款。由于实际借款人为兰广庆,且李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护。现诉请法院判令:李锐协助王军办理通州区A房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支持王军的主张。
法院认为,王军与李锐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李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即2012年9月10日之前,并未积极向王军主张债权,且无其他原因阻碍诉讼时效的计算。故李锐已丧失请求法院保护上述债权的权利。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李锐的抵押权已消灭,抵押人王军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第188条《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2.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会导致抵押权消灭,而不是丧失诉讼胜诉的权利。
3.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受保护”的定义取决于对时效期间和抵押权性质的分析。
本案中,王军与李锐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李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即2012年9月10日之前,并未积极向王军主张债权,且无其他原因阻碍诉讼时效的计算。故李锐已丧失请求法院保护上述债权的权利。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李锐的抵押权已消灭,抵押人王军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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