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
很多朋友对【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有疑问,是否只有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才能成立借贷关系。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
2013年11月4日,南某向尾号为0952的卡号转账4000元;2013年12月17日,南某向尾号为0952的卡号转账5万元;2014年2月13日,南某向尾号为0952的卡号转账3万元;2015年12月30日,我在尾号为4977的POS机上花了3万元。南的要求:1。判令张、常共同偿还南借款84000元;2.判令张某偿还南某借款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常负担。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南某提供的转账凭证、POS卡消费记录不能证明是转入张某、常某的账户,张某、常某不认可。南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常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南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南某要求的支付宝转账款已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不成立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首先,南某主张与张某、常某是借贷关系,依据的是银行转账凭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首先需要证明相关款项是转入张某和常某的账户或者他们指定的账户。但从他提交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来看,并没有显示被转账账户的户名,也没有显示对方完整的账号。张和常也不赞成他的主张。
其次,南某主张与张某、常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南某对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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