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怎么界定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什么是全职和兼职?”你如何定义全职和兼职?),所以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怎么界定
张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张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一年。约定张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工作时间是每天8点,下午5点半,上下班需要打卡。2014年10月6日,公司与张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张某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聘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聘用张为兼职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聘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支付张2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兼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可随时提出终止雇佣关系,终止时应通知对方,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张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但张某每天8时上班,下午5时30分下班,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近8小时,每周除吃饭休息外工作40小时,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4小时。工资发放公司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为2000元。事实证明,它不同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最后,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名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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