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据作为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借贷成立公司>有借据作为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借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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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有借据作为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借贷成立
2015年7月22日,田因急需用钱,向罗某借款7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写着:“借条,现借罗某现金75000元(人民币75000元),月息2分,日期2015年7月22日。借款人:田。”后原告向田借款,被拒绝后诉至法院。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二田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天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债务应当清偿
法院认为债务应该还清。田向罗借款75000元,有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田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田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予以支持。田某辩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应他人要求而写,田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存在还款义务。法院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且田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田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田的辩解不予采纳。袁与田约定的月利率为2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我们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罗对借据的出具及款项的交付已作出合理解释,并已完成举证责任。但田的证据不能否认与罗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现有证据来看,应当认定罗某与田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款项已实际交付,田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使田某声称自己与罗某之间没有直接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务也是通过一系列的债权债务进行转移的。在不能证明其欠李向东的债务为赌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一系列债权债务的转让无效。田与罗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田仍应偿还其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因该借款发生在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孟作为田的妻子,应对上述借款7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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