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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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李于2008年4月1日加入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先后订立了两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自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2012年9月3日,甲公司与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用人单位变更为乙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14年5月9日,李与B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约定其每月固定工资按照公司考核办法确定。2015年4月29日,B公司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通知李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于2015年5月1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A公司无故安排到B公司工作,李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4月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赔偿金。
理由: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剥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在裁判结果:,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应该告知雇员他们的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十年劳动合同时,或者签订两份股东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劳动者提供续签劳动合同的协商机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同意续订”权利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续订合同,并提供协商机会。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在未通知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向其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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