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开发商没签字)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签章,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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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签章,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甲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向乙公司出具《解除“楚天星座”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的通知》号,表示因乙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无法按合同支付装修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通知解除合同。苏某请求:确认苏某与B公司签订的“楚天星座”06、07号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撤销苏某与乙公司就星座06、07号铺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乙公司返还苏购房款5631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89235元。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房屋开发商支付房款,但苏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将房款支付给B公司,而是将房款支付给A公司并由其出具收据,最终使A公司不当套取房款。可见,苏某支付的货款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给B公司,因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撤销。其过错是买方苏某本人造成的。卖方B公司在这方面没有过错。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过错责任
那么,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开发商的签字。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由于本合同的签字仅为苏某与委托代理公司A的签字,而非B公司的签字,根据2001年4月4日发布的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苏某作为买受人,即使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明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房屋开发商签字的基本交易知识,不应当以合同为依据直接向A公司支付其购房款。
因此,苏与A公司之间的这一购买行为与B公司无关,B公司不存在过错。综上,苏向甲公司支付5631010元房款的行为完全是苏自身的过错,其责任不在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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