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末尾淘汰员工吗怎么办>公司可以末尾淘汰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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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最后被淘汰,停发工资。
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受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委派到新疆某民贸公司工作,协助该公司管理煤矿。银行保留了郭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正常支付其工资福利。2001年底后,银行单方面取消了郭的最后一个岗位,对其进行了下岗分流,停发其工资福利,不支付其下岗生活费。2013年7月16日,郭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为郭某某安排适当工作,补发工资。
支持了郭的请求。
理由:农行单方面淘汰郭最后一个岗位,被下岗分流,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故对郭无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s的最终淘汰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竞争,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制”无可厚非,这是管理内部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但是,劳动合同的最后消灭和终止不能划等号。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考核中最后一名员工被“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以“末位淘汰”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银行认定郭某某考核不合格,其下岗分流、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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