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承担责任能追偿吗)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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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2014年3月9日,毛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据》的借条,毛某、在《借据》的“借款人”项下“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位置签字盖章并补充:“此借条为民间借贷相关(保证李某于当日转账5万元给毛某。刘请求判令三毛连带清偿李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5000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刘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两个“借款人”位置签名盖章,明确表明其借款人身份。《借据》中,刘的签名位于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借款人下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方。按照书写和阅读习惯,刘也应该是借款人。故刘主张其在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应为保证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刘系借款人,其主张本案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过,其保证责任也应免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袁与毛签订了专项借款协议(《借据》),该协议的重点是担保。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对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借款条款和第二部分的担保条款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本合同终止。”本条明示了合同的终止期限,但对期限的约定不明确。
其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因此,本案保证期间为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未超过保证期间的,不能免除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综上,李、毛、刘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毛与刘为共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义务。毛、林玉萍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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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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