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隐瞒事实』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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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
2018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33,360,《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清江浦区XXX栋XXX室的房屋,总价148万元。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能够顺利过户。出卖人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并且,原告已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得知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合同目的。被告房屋被查封后,恶意隐瞒事实,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交易状态,是房屋出卖人即两被告的基本义务。涉案房屋被查封时,原告有权中止其先行支付的义务。但本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后,被告立即于次日消除了涉案房屋过户的障碍(即解除了司法查封),从而实现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2018年9月30日付清房款。可见,本案合同未达到交房期限,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以被告未提供担保为由解除合同是不合适的。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首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单方解除的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符合法定单方解除。原主张本案所涉合同因其单方通知而解除,因不符合单方解除的约定或法定条件,不具有解除效力。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被查封,并未真正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持交易的稳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其次,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未能如实告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被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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