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约定期限有没有效力?>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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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何某某称,自2006年9月13日起,王先后三次向何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双方约定王某于2009年5月30日前向何某某还清借款,但至今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唐某当时承诺以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一套商品房)抵押,故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保护何某某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债务依法应当清偿
本案中,王某向何某某借款三次共计人民币12.8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当依法确认,其债务应当依法清偿。何某某要求王偿还借款12.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王、唐应对其所担保的7万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王偿还何某某借款12.8万元及利息7万元21327.49元,并支付何某某违约金1万元。王某唐某以抵押房屋(桑房权证字第0002816号)借款70000元及利息21327.49元,承担抵押担保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抵押效力
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吗?
首先,王某唐某以王某借款7万元作为抵押,与何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他的抵押行为是合法成立且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的保证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袁与王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王某与何某某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5月30日,何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起诉。他的债权在有效诉讼时效内,抵押权是从权利,应随主债权的延伸而顺延。所以他的抵押权也在有效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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