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为修路出具了借据,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今天给大家带来村主任修路欠条的相关内容,还款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各位朋友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村主任为修路出具了借据,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2016年,贾村修路,马为贾村供应河沙、石子。2017年2月7日,还欠原告2万元。易某家村村主任写了一张借条,承诺2017年6月2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贾村、易某仍未偿还欠款。为维护马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村、乙村村委会偿还货款2万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甲村、乙村承担,甲答复乙称我是甲村委会的村主任,因村里修路拖欠原告货款,故甲村委会应负责偿还。
法院判决:支持乙某的抗辩理由
法院乙答辩,判决如下:
被告村委会偿还原告马款2万元;
被告村委会支付原告马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马对被告乙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某村委会负担。
律师说法:村主任出具借据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乙是贾村主任,且从借条的内容和用途来看,是贾村修路的原因,而非某人乙从马处购买河砂、石子,且并非自用。因此,乙出具的书面文件是因其职务行为,甲村村委会与乙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马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甲村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马要求贾村村委会偿还货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利息请求权应从马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法院第42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或者授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当事人。”因此,贾村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有两个要件: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2.行为人的行为得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3.客观上与头寸密切相关的交易行为。
以上是“村主任开借条修路,谁该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是有界限的,但是当这个界限存在模糊地带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了。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村主任为修路出具了借据,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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