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拐未成年人进行敲诈勒索 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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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三诱骗李四勒索其父母,被依法逮捕。
2006年10月2日13时许,张三在长途汽车上认识了中学生李四(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张三主动上前搭讪。得知李四的家庭情况后,张三穗有了带李四去南京向家里要钱的想法。后来张三骗李四去了南京,住在南京鸿兴达酒店。当晚23时许,张三出门给打电话,要求第二天支付8万元并不要报警,否则将有生命危险。第二天早上,张三多次打电话给黎思嘉威胁他。其间,李四乘张三外出之机与家人电话联系,后在家人的引导下离开酒店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警察逮捕了张三。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向李四家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绑架勒索律师说法:'s构成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其本质是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被害人处于行为人力量的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处于随时可能被侵犯的危险状态。这是敲诈勒索罪,与绑架勒索罪性质不同。
2.区分敲诈勒索绑架罪和拐骗勒索罪的关键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绑架了被害人,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是否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恐吓手段使他人交付财物(包括财产和财产利益)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张三之所以能够成功将李四带到南京,主要是因为李四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而对其进行了诱骗。张三从未对李四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左右李四的欺骗大于威胁,也未对其人身进行任何实质性限制。因此,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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