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卖租赁车辆 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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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非法转卖租赁车辆牟利
2017年4月16日,石某与郑州WW汽车租赁公司的曲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一辆奔驰车。2017年4月20日,石某谎称租赁车为自己所有,以2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因石某未按约定时间赎回汽车,李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汽车转卖给袁某。2017年5月,石某被刑事拘留。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交还给曲。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奔驰价值10万元。
法院判决:石某成立合同诈骗罪
理由: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租赁车辆为自己所有的事实,将车辆抵押,骗取他人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石某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非法转卖租赁车辆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个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石某为了非法占有涉案汽车,谎称涉案汽车是自己的,并将该车转卖非法获利。诈骗金额达28000元,数额较大,依法成立合同诈骗罪。鉴于石某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石某父亲案发后,主动代石某退还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区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处罚石某。综合考虑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法院对其缓刑时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不知情,故由法院决定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高检法字[2010]第23号)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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