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百度糯米重大漏洞非法套现 是否成立犯罪

时间 2023-07-10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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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百度糯米重大漏洞非法套现

2016年5月,余利用其江苏BT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百度糯米业务的代理公司)业务员身份,使用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照片等丁提供的信息,冒充店铺信息与百度签订合同。后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一些操作,通过登录虚假店铺进行虚假消费、取消、退款等虚假交易,损失了28万余元。百度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销售异常,立即报警,于是余某、丁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合同诈骗罪

理由:余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与丁共同犯罪系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鉴于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丁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

律师说法:利用百度糯米重大漏洞非法套现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余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与丁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俞和丁与百度是什么关系?本案中侵占罪能否成立?BT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是百度公司的国外代理商,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推广和销售业务。双方之间有销售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范围仅限于销售和业务拓展。BT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无权管理百度的运营和收支。于某、丁某在得知百度系统存在系统缺陷后,通过编造店铺信息、开设虚假店铺等方式与百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百度公司财物。综上,于、丁不是百度公司的员工,也不具备管理百度公司财产的能力,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高玉发[2013]336号)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对方财物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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