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腹生子” 孩子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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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男子“借腹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
李与妻子王结婚后,只生了一个女儿。这成了想让儿子“传宗接代”的李的一块心病。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认识了已婚妇女刘。同年6月,两人发生关系,刘怀孕。同年10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家庭,李某支付其生活费10万元,怀孕期间每月支付1000元,并承担产检、分娩的全部费用。孩子出生后进入被告账户,由两人共同抚养。2009年2月,刘产下一名男婴小明。后来因为李担心老婆知道他孩子的事,一直不敢带回家。而是与刘某口头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李某按期支付其母子一定生活费。小明今年7岁,和刘一起生活了7年。但近日,李某强行将孩子抱走,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由李某抚养非婚生子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腹中有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明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小明由被告李某抚养至明年年满18周岁。之后,他会自己选择爸爸妈妈。
律师说法:男子“借腹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
刘与李之间“借钱生孩子”的金钱交易,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破坏家庭、伦理,应认定无效。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明的抚养权问题,应综合分析比较刘与李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李明显优于刘,由李抚养到明年年满18周岁应该更合适。之后他可以和爸爸妈妈一起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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