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关系 能否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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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关系,能否主张违约金
杨某称,2007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其中A公司将其开发的53套商品房出售给杨某。合同签订当日,杨付清购房款340万元,次日到来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但到目前为止,A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372300元(计算至2009年9月1日)。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交付原告使用
由于争议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商品房买卖性质,双方均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53套商品房归A公司所有,杨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3套商品房交付杨使用。对于杨要求的违约金,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A公司主张权利,且因杨住址不清,A公司无法向杨发送送达通知书。根据合同约定,杨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买卖关系
双方的关系是商品房买卖。首先,从主体来看,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杨是自然人;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向杨出售商品房53套。合同写的很清楚,没有关于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内容。第三,根据A公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号,A公司向杨出售53套商品房,而不是用53套商品房作为贷款担保;最后,根据来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号,明确该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可以进行备案登记,53套商品房不作为抵押登记的内容。以上证据均为直接证据,证明了双方的关系,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款的特征。故杨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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