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权处理抵押物>担保人是否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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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担保人是否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1996年4月15日,地区贸易局出具担保意见,愿意以其资产和预算资金为担保,向地区供应站借款30万元。同年4月24日,以地区财政局为甲方,地区供应站为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将霸州镇草坝街79号房屋的房产证和契税证明交由区财政局保存。原巴中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地区财政局)要求:1。地区供应站立即还清贷款2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由原巴中地区贸易局(以下简称地区贸易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决抵押财产抵作借款,不足部分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已生效的(2014)巴中民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张某与巴中市财政局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书》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巴中市财政局出借的20万元贷款本息从张某与共有的巴中市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房屋于2001年12月18日拍卖,价格为25500元。巴中市财政局的部分债权已在拍卖价款中先行支付,其对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已实现。决定由承担原商务局相关管理职能的主管单位巴中市商务局偿还担保人张、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支付的费用20.55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巴中市商务局清偿债务后是否应清偿抵押财产不足部分,并承担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张、的费用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1条:“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及其干部)所办企业关闭时,在这种情况下,地区供应站是原地区贸易局申请设立的企业1999,地区供应站于1995年11月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其主管和报告单位地区贸易局未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地区供应站有能力无偿还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原地区贸易局应负责清偿地区供应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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