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被挪用属于犯罪吗
时间 2025-03-01 09:27企贷资讯
【案件回放】
董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在该公司担任经销业务员一职。2019年7月,董某以该公司经销业务员的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价值共计三百万元。但为了谋取利益,董某挪用了货款共计二十万元。董某自此获利之后,又几次故技重施,采取同样的方式和其他几个公司签订营销合同,后将部分货款进行挪用。挪用货款之后,董某就将挪用的货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公司发现此事后多次进行催要,但董某至今都未归还款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判决董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归还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董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利用经销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且经公司催要仍超过三个月未还,故董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照犯罪事实、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切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若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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