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是否要为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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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挂靠单位是否要为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5日,塑料公司与王某签订《货运信息居间协议》合同,约定王某将原告托运的地板革从A市运至B市,运费共计8125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运费到付。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王将负责赔偿塑料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外,王的车辆登记在鸿业公司名下,挂靠经营。合同签订后,塑料公司将货物和发票交给王。发票注明货物总金额为22万元。3月6日,王某驾驶拖拉机燃烧,造成车辆损毁、车上货物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塑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鸿业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2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王、宏业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裁定如下:
1.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塑料公司赔偿人民币22万元;
二。被告鸿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71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518元,由被告王、鸿业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塑料公司与王签订《货运信息居间协议》后,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王作为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车辆燃烧而受损,致使王未能完成将货物安全交付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故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被锚定人与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由于王的拖拉机登记在鸿业公司名下,并挂靠经营,鸿业公司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鸿业公司作为具有货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对其名下登记的营运车辆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并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以上是“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挂靠运输企业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营运车辆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并从车辆营运中获取利益,因此对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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