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查封土地,能否成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呢>政府查封土地,能否成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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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查封土地,能否成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赵某与该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约定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出卖人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自2012年1月5日房地产公司交房时起,未为赵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导致赵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兹请求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53212元。房地产公司辩称,***连续查封是导致被告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审批的直接原因。查封在被告购买土地之前就存在,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8月31日,我们已经取得了该小区房屋登记的初步批复,业主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扣除许可期限720天,即两年前的2017年1月6日,即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8月31日,共计603天,金额为32909.63元(545765元 0.0001 603天)。判断如下:1。被告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支付违约金32909.63元。(处罚期限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成为免责事由
本案中,赵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赵和房地产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赵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后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同时,房地产公司的逾期申请是***不断查封造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外第三人的责任不能成为双方履行合同时一方违约的免责条件,除非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定的违约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行为等。这里的***行为必须是指在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但本案中***行为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存在,并非不可预见,故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是“***强占土地能否成为逾期办证的免责理由”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成为合同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要看该事由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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