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采集网络小说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最近有朋友问《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采集网络小说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采集网络小说并传播
2016年1月至7月,李开通了8个小说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采用自动收藏者的方式,将某娱乐信息技术公司旗下某小说网的小说作品收藏起来供读者在线阅读,并通过C广告联盟、丁广告联盟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获取广告收入1万余元。经鉴定,李开设的小说网上发表的文字作品有2958篇与小说网A上发表的文字作品同名,其中有2818篇相似度在70%以上。
法院判决: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网络作品,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总数在五百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复制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李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网络小说作者或拥有网络小说作品独家传播权的网站A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站A收集小说,并在自己的网站上传播,通过发布广告获取高额利润。李在发表的作品有2818件与网站a的相似度达70%以上,李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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