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借款合同是否已履行合同)如何认定借款合同是否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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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借款合同是否已履行
2012年7月26日,贾称,2010年7月6日,甲公司向贾借款400万元未还,由刘、担保。请求判令刘、偿还贾借款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刘一辩称A公司是主债务人,为查明事实,要求追加A公司为被告;刘一作为见证人而非担保人签字;即使刘一是担保人,他也是A公司的担保人,而不是三六的担保人。但贾某将借款打入三六账户,未能履行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贾对的诉讼。2012年11月15日,贾向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告。2012年11月26日,邹平县人民法院追加A公司为被告。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诉讼请求
贾称该笔借款已向A公司清偿;委托代理人诉称,贾与A公司的借款协议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向贾某借款400万元,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贾某出具借条后,贾某根据提供的账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将400万元支付至账户,认定借款贾某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是否打入A公司账户,不能否认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借款人A公司、刘也认可合同已经履行,故因贾在起诉时主张提前偿还借款200万元,故支持贾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刘一在借条上的签名没有注明证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借条上的签名是证人而不是担保人。此外,借款人A公司和担保人刘均确认借条上的签名为担保人,故的辩解不予采纳,借条上的签名被认定为担保人。因贾某、刘谋、刘一在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刘谋、刘一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自2012年7月6日起六个月,即独立债务履行完毕之日。2012年7月26日,贾向刘、主张权利,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两担保人应与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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