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他人商标使用在美容产品上 是否构成侵权
很多朋友有疑问,擅自在美妆产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擅自将他人商标使用在美容产品上,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其于2010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图形商标专用权后,在甲公司销售的美容院及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并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鲍某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美容院及化妆品显著位置使用该商标,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鲍某:1。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图形的企业名称;2.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图形的广告和销售带有“”图形的美容产品;3.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甲公司主张,鲍在广告和化妆品中显著使用甲公司商标也构成侵权。因甲公司未证明鲍某存在上述行为,鲍某在与甲公司商标鉴证服务相同的服务中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损失。前款所称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是第5789568号“”字母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第44类核准服务包括美容美发、按摩等。商标权在有效期内。因此,A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包某经营的美容保健机构与涉案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类。鲍某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门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商标使用权的权利基础并不存在,即使鲍某享有被诉标识的使用权,鲍某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时也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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