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抄袭他人作品 认定侵权却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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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抄袭他人作品,认定侵权却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谢主张保护其著作权的人是,他的文章《新民晚报》发表于2012年5月17日。这篇文章第一段自然是:“湖南人以饮食辛辣著称,一般说与湖南的地理气候有关。而地理、气候相近的湖北、江西人,吃辣椒没有湖南人那么狠、那么欺负人。”人民网、中广网、凤凰网转载上述,注明出处和谢姓名。谢认为,标题《辣椒--湘菜的灵魂》上的“新华。com”与《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上的《新民晚报》不同。虽然《文章》的标题和第一段不同,但其他内容完全相同。澎湃新闻确认,被控侵权的后面的几段自然文字内容与谢主张的权利作品内容一致,但无法确认是否为同一作品。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谢某是《辣椒--湘菜的灵魂》的著作权人,该《辣椒-湘菜的灵魂》发表在《新华。com”未对谢某的权利作品进行任何重大的修改和变更,故与谢某的权利作品相同,未署名谢某,也未向谢某支付任何报酬。因本案中谢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新闻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谢某认为某新闻主张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谢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被告为侵权主体
本案中,经过对比,与Xinhua上公布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相比,文章的两个标题与第一自然段不同,而第一自然段明显是《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的简单概括。除此之外,其他四段完全一样。这种加摘要的方式,对未作大的修改和变动,故刊登在“新华网”《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上,与谢的权利作品相同。谢认为,涉案的是在的“湖南频道”栏目上发布的,且根据公证取证截图的网页下方显示,制作者为新华社湖南分社信息中心,故某新闻部为侵权行为人。虽然网页下方标注了“制作人:新华社湖南分社信息中心”,但谢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制作人为某新闻或某新闻的某部门,也未在庭审中要求追加网站所有人为涉案当事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新闻是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商,也无法证明涉案文章是某新闻上传到涉案网站的,或者某新闻为侵权人提供了任何帮助,因为无法认定被告为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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