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

时间 2023-06-24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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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

李说,根据“将两个端盖1分别置于胶浆3的纵向两端”,端盖置于胶浆纵向两端的胶浆上,形成管壁包裹管端封板的结构形式。虽然证据8中没有出现“管端封板被管壁包裹”的字样,但这样的技术内容应该是隐含的、明确无误的推断出来的。根据证据8的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无疑地确定,端盖的放置位置只有两种,一种是在浆料上,另一种是在浆料外。端盖的这两个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与证据8的区别仅在于对常规手段的简单替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仍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记载在证据8中,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应当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查明,证据8即A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附件8为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8证据说明书的实施例1说明:“实施例1如图1和图2所示,在铺设含有增强材料的固井水泥浆3并将其压实和找平后,覆盖有含有增强材料的固井水泥浆3的外模板2同时,将两个端盖1分别放置在含有增强材料的水泥浆3的两个纵向端,并将外模2卷成管状……”证据8图2是实施例1中步骤C的示意图。在图2中,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卷起后的圆的直径,即中空管的外径相同。同时,图2具有局部横截面视图,从该视图中,端盖1没有覆盖粘结材料6和7以及增强网8。

律师说法:是否能否证明侵犯新颖性

如何理解证据8的实施例1中的如下表述:“铺设含增强材料的水泥浆3并压实找平后,将覆盖有含增强材料的水泥浆3的外模2沿纵向卷起,同时在含增强材料的水泥浆3的纵向两端放置两个端盖1。”证据上述说法中“端”的含义比较模糊,不清楚“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在上述文字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说明书中证据8的其他具体描述中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和文字描述来解释实施例1。证据图2是实施例1中步骤C的示意图。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2卷起后的圆的直径相同,即中空管的外径;此外,图2具有局部截面图,其实际上切掉了端盖1的一小部分,暴露出被端盖1和加强网8覆盖的粘结材料6和7。可以看出,图2直观而准确地显示了端盖L放置在外模板2上,而不是凝胶浆料3上,也就是说,不是在中空管端口的内壁上。因此,结合图2和实施例1的步骤C可以得出结论,证据8的实施例1没有公开专利权利要求26“管端密封板包裹在空心管口内壁上”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具有新颖性。证据8的正文和附图没有直接指出管端密封板包裹在空心管口的内壁上。相反,附图2直接表示管端密封板没有包裹在空心管口的内壁上。“A公司声称管端密封板和管壁只有四种结构形式。即使该权利要求成立,由于上一概念的公开不影响下一概念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管端密封板包裹在空心管口内壁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被证据8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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