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家侵权 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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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淘宝卖家侵权,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要求:1。判令乙公司、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作品《小桔灯快速阶梯序列作文教案》的出版权、著作权;2.判令乙公司、徐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0万元;3.判令乙公司、徐支付公证费、律师费3万元;4.诉讼费由乙公司和徐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审查著作权归属一般以作品上的签名作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A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文档及徐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均标有A公司的名称,该作品的所有策划、编辑、编审均与A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A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徐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印刷涉案作品并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涉案侵权是徐某在淘宝上的销售行为,停止侵权即徐某停止销售涉案图书,B公司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只为徐的“安徽开心书吧”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乙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和防止徐销售侵权商品。因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甲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乙公司提供了自己的权利证据和他人的侵权证据后,乙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删除了侵权商品的链接,乙公司在此之前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免除了销售者的侵权连带责任。但在2015年11月2日之后,徐又销售了约1500元的侵权商品,其中价值1150元的商品与之前已删除链接的宝贝在名称上几乎相同。当然,B公司不可能对淘宝上的海量信息进行全面主动的审核。但已有侵权记录的卖家要加强防范,针对徐开的“安徽开心书吧”。B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在2015年11月2日后加强监管。然而,B公司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乙公司对徐现阶段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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