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他人独占使用商标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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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销售他人独占使用商标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说:1。拉法基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建筑材料制造商。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享有“拉法基”、“拉法基”、“L型拉法基”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有效。2005年3月30日,拉法基有限公司独家许可A公司以专用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甲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2011年10月31日,被告陈靖允未经A公司许可,在A公司经营的“沐浴泥-矿物漆”专卖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A公司独家许可的注册商标为“拉法基”的接缝纸带和自攻螺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A公司生产的,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我请求法院:1 .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80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拉法基有限公司将注册商标“L型拉法基”G648681、“拉法基”762416、“拉法基”928982全部授予A公司专用后,A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他人未经A公司或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A公司有权依法进行维权诉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购买的涉案物品缝纫线纸胶带、自攻螺钉是在被告经营的商店购买的事实,有沂蒙公证处出具的(2011)临沂蒙真民字第170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被告也认可这一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甲公司在被告经营的商店中使用上海亿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接缝带上使用注册商标G648681拉法基加L型第928982号拉法基,在拉法基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攻螺丝盒上使用注册商标第762416号拉法基和第928982号拉法基,因甲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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