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学费代偿政策
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偿。”
2、第三条规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1月8日召开的全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三支一扶”大学生由于已享受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所以不在此补偿办法的范围之内。
三支一扶”期间会有相应的生活补贴,根据不同省份数额不同,部分省份有安家费补贴。同时还有以下有关学习方面的优惠政策:
1、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3、有创业意愿的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鼓励“三支一扶”人员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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