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约定债务由其他公司承担 能否认定有效

时间 2023-06-17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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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清算约定债务由其他公司承担,能否认定有效

1998年10月,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在接收案外人财产时,因资金短缺,由其投资设立的A公司出面向银行借款。甲公司随后与玉溪工行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玉溪工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一年。云南省玉溪市光华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为本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2年6月24日,A公司申请注销。注销前未进行具体清算工作和债权债务、现有财产等公告。且未告知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所谓清算,只是与B公司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在其解散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中载明该约定,并使用上述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华荣公司昆明办事处在起诉时才知道甲公司注销等上述事实,故诉请判决判令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纸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属于承继行为

2002年6月24日,A公司申请注销,债权债务约定由B公司承担,B公司虽为A公司股东,但股东对公司仅承担出资义务,不能决定外债义务。所以,甲公司注销,乙公司为其承担债务,不合法,不是继承,是债务转移。现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起诉乙公司,乙公司承认该公司为债务人及债务转移事实,乙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转让获得了担保人造纸厂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纸厂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判断:1。乙方应偿还华融昆明办事处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华融昆明办事处要求纸厂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准备注销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依法进行相关的债权债务清算。本案中,甲公司在准备注销时,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基于公司自愿承担A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的约定的存在,A公司不予清算而注销。因此,在这种特定情况下,B公司承担A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继承。这种继承不是法定继承,而是基于一方公司即将注销,另一方公司自愿代为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合意继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纸厂为本案贷款提供担保时,明知该贷款用于支付因收受案外人财物而产生的债务,而收受案外人财物的主体是B公司,故纸厂应当知道真正的借款人是B公司,B公司实际上为B公司提供了担保,故本案贷款现由B公司直接偿还,不违反纸厂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本案的保证责任模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将B公司和纸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两单位对本案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对保证人也是有利和公平的。债务转移是继续存在的两个实体之间的行为。在另一个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处理了债权和债务。当时未取得债权人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的同意,两公司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起诉B公司,不能认定为《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这一行为只能被视为债权人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面对债务人A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为保护自身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接受既成事实的行为。担保人纸厂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仍应按原担保合同对本案贷款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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