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技术抗辩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6-15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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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技术抗辩如何认定

嘉兴A公司称:A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车轮”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B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的带轮子的手推车。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甲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庭审中,A公司放弃了对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车轮”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409170.1,该专利年费应当按期缴纳,且在法律保护期内。该专利以正视图、俯视图、左视图、透视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主要用于旅行、购物的手推车、婴儿车作为滚轮使用;设计的重点在于整体造型。该专利车轮包括中心有轮毂的环形胎体,轮毂与胎体之间形成同心环形,中心有中心孔,轮毂两侧有叶片状和环形均匀分布的通孔,胎体侧面有凹凸花纹。从侧面看,多个类似等腰三角形和菱形的图案相互独立交替排列,三角形图案之间以及三角形图案和菱形图案之间相距较远。胎面中央有两条纵向线,以纵向线为界,成对排列多个近似半圆形的花纹块。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A公司是“轮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是B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外观设计。本院认为,第201230319723.X号“折叠式购物车(HL-3-02b)”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3月13日被授予,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230319723.x号“折叠式购物车(HL-3-02b)”经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对比,被控侵权车轮的轮距和轮毂侧与现有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胎体侧面由互不相连且独立的三角形和菱形花纹组成,现有设计中车轮的胎体侧面也由三角形和菱形花纹交替组成,但几乎彼此相连。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些细微的差异是很难被发现或辨别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在此基础上,本院认定被告侵权产品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乙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甲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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