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违约)房屋买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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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班某称:2013年8月27日,班某与刘某在郑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位于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南路9号21号楼2单元6层26室的全部房屋出售给班某,面积74.83平方米,房款58万元。合同签订后,班某向刘支付定金15000元(定金由第三方保管)和给中介的佣金5000元,并支付差价20533.35元。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佣金损失5000元;刘退还差额20533元;刘将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班某、刘谋与郑州靳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协商,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班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减去银行实际贷款)。抵充首付款后,首付款转为交房定金,由郑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保管,交房完毕后,刘凭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房清单从郑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领取交房定金,剩余房款于银行放款当日支付给刘。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为违约
本案中,班某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办理了抵押贷款,主债务的履行存在迟延,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明确同意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在未与班某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要求使用资金监管程序进行支付,故刘某也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双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班某提交的收据,班某已向郑州靳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支付5000元,其中佣金4000元,中介费1000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不影响中介佣金的收取,因此4000元佣金实际上是班某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班某和双方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班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0000元,其中佣金5000元,中介费1000元,余款为郑州靳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保管的定金,刘谋同意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定金。合同履行期间,班某支付定金15000元。因班某与刘谋均有违约行为,班某要求刘谋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班某交付的定金15000元由郑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保管,该定金应由郑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给班某,本还要求刘退还已交付的土地价款20533元。根据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可以知道刘出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郑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差价。为了卖房子,刘应该补交差价。为购买该房屋,本已支付差价20,533元,故33,360,《房屋买卖合同》取消后,刘应支付本20,533元。
以上是对买卖双方如何处理违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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