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 转让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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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转让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盛称:陶与姜婚姻关系期间,与盛存在钢材模具配件租赁关系。该房产租赁纠纷最终由法院判决,陶支付盛房租等各项损失共计592923.70元。实施后,陶只履行了10万元。现查明,陶某于2001年6月7日与蒋离婚时,将其在南通、启东的房产套,分别赠与女儿,可供执行。两被告明知债务未清偿,故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要求确认两被告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应当不予支持
陶欠盛继兵一笔债务,有生效判决为证,应予确认。陶某、姜某在协议离婚时赠与其女儿陶玉玲的房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自愿处分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离婚时,除赠与的财产外,夫妻名下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盛继兵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陶某已部分履行债务,且有意一次性清偿与盛继兵的债务,故不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恶意赠与行为。再者,陶某、姜某将房产赠与其女儿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行为未依法实现,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盛继兵请求撤销陶某、姜某赠与的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陶欠盛继兵钢模租金,应及时支付。但法院审结该纠纷后,他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盛继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陶只愿意以一次性结清为条件履行25万元债务共计60多万元,缺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诚意。陶某与姜某协议离婚时,陶某已被生效调解协议确认负债百万元,其主要可支配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主债务人农垦三建无法履行债务,无法足额支付陶某工程款。本案中,陶某同意在离婚时赠与其幼女,以对抗崇川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实际上对盛继兵的债权实现设置了障碍,客观上损害了债权。陶对农垦项目三建虽然有200多万元的名义债权,但直到2001年底才实现25万元。而且农垦项目三建目前处于无人管理运营状态。事实上,陶不能以清理债权的方式履行债务,其超越赠与财产的偿债能力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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