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同事的证言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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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坠楼致工伤 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引纠纷
赵某诉称,其子赵某于2014年7月1日在某保洁公司做清洁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0日,赵肖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身亡。保洁公司否认赵肖某是该公司员工。为确认赵某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赵某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赵的申请,仲裁委将赵晓某死亡一案的案卷材料移送公安局。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李伟说:“我是这家公司的保洁组长,赵肖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当清洁工的……”;张虹说:“我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工,赵某从2014年7月开始和我一起做清洁工……”清洁公司承认李伟和张虹是其员工,李伟是清洁队的队长。
仲裁裁决 员工同事的证言可作为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委认为,参照公安机关对保洁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赵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保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因此,仲裁委确认赵肖某与某保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事的证言的效力如何?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包括其他员工证言在内的相关文件。
就本案而言,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赵肖某的领导及同事李伟、称,赵肖某于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到保洁公司当清洁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同事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可以确认赵晓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公司应对赵晓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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