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房贷开发商的连带责任>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 2023-10-20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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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2008年7月4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的购买者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收到的存款按每笔住房贷款金额3%的比例为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担保。2009年5月5日,被告人李向银行借款20万元购买开发商商品房一套,三方签订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元*,约定借款期限30年,年利率4.9%。李某以所购商品房作抵押,开发商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并完成抵押登记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8月17日,李办理了所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号,并将银行记载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借款发放后,李未能按时还款。截至2012年6月26日,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7万元。2012年6月26日,银行从开发商存款账户中扣划定金19元,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偿还19元并赔偿被占用资金利息损失2316.5元。

法院意见: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实际上,开发商承担的是质押担保责任而非保证责任,在清偿李的合法债务范围内,取得银行对李享有的权利,行使对李的请求权。

律师说法: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三方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李取得房产证并完成抵押登记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份协议是三方协商达成的,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认定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有担保的债权既有物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权实现发生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财产担保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保上的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事先未约定债权实现方式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选择先行使担保物权或先担保债权。银行选择从开发商专用存款账户扣款实现债权,开发商实际承担了质押担保责任。其在清偿李的合法债务的限度内取得了银行对李的权利,并对李行使了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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