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模糊” 欠钱不认账 看债权人如何讨回欠款
很多朋友对“含糊不清”的借条有疑问,即债权人如何追债。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死后留下20万元的借条
金某系延吉市某学校财务部主任,任职期间曾借给维珍财务员工蒲某20万元。当时,朴某给金某借款20万元。3个月后,朴某付给金某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写下“-5万元,剩余15万元”,借条左下角写有“暂借15万元”字样。没想到就是这些乱七八糟的话,给后来找贷款带来了麻烦。借了几天钱后,金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2006年2月,被停职检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借款人拒不认账难讨债
金某死后,其家人看到了金某留下的这张欠条,于是向朴某索要欠款。但面对这张有瑕疵的20万元欠条,朴某称欠款早已结清。
金某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经偿还了15万元的借款,金某根本不需要在借条上写任何东西,因为一旦结清借款,朴某就应该收回借条。同时,金某的家人还对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一词提出异议:“如果15万元还了,他就不需要再写“借”字了。如果是为了证明朴某已经还钱,就应该写“收到了。”对于金家的问题,朴某坚称贷款已经还了。金的家人别无选择,只能将朴槿惠告上法庭。
两次法院审理追回欠款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家属主张朴某未偿还借款15万元,但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借条不足以证明朴某未偿还借款。借条是有瑕疵的证据,应当由金某的家人证明,以说明借条的形成,但金某的家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一审判决朴某无需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
金某家人不服判决,向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对朴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后偿还5万元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剩余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朴某承担由于朴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法院最终判决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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