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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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2009年5月25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实用新型专利红外探测器支架”,并获得授权公告。2010年2月3日,专利号为zl200920131979.0,专利权人认为B公司构成侵权。B公司的侵权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属于合法有效的国家,受法律保护。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符合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属于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双方都没有异议。乙公司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实质上是经过公证的,而法院确认的是周公司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写着“地图和周科技”,以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地址及周边公司信息。案外人张出庭作证,证实其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称系乙公司网站侵权产品公证书的精华。张当庭表示,被控侵权产品是2011年购买的,而在民事调解中,如果乙公司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权人提供的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产品和库存而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或者侵权产品是在两周内制造的,乙公司收取的费用和两周的实施将使侵权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提交给本公司的《中国公共安全周刊(节选)》,公开日早于专利申请日,但产品图片缺少专利“在倒角的一端插入和球铰的设计空间”等技术特征,也与专利不同,没有实质性近似,故针对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三、根据乙公司的销售行为和主观状态,法院实施了侵权情节,乙公司酌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涉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拒绝受理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通知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起诉或者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当事人的请求时,可以就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同类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该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估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估,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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