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违法】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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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2014年,庄与张成立贸易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分别持股60%和40%。2015年,股东庄某欲将其60%的股份转让给,出资60万元。由于转让时企业清单中净资产为190万元,股权转让当年公司亏损20万元。案外人丁作为庄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认为低价转让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销庄与之间的股权转让。经调查发现,股东B转让股份的价格明显低于转让时该股份对应的企业净资产份额;而且企业虚列当年成本,人为降低企业净资产。
法院意见: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庄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d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庄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决定撤销庄与之间的股权转让。
律师说法:股权低价转让行为,如何认定
股权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相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在下列情况下,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价格被认为是合理的: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低价转让股权的;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庄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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