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 为何债权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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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某某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苏某以其网络游戏工作室欲扩大新软件规模为由,向原告索要借款17万元,被告向原告书写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向原告借款。目前借款期限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被告至今未还钱。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整。被告苏某辩称,原告从未交付被告苏某现金17万元。被告苏于2012年3月初与原告认识,后建立婚外不正当性关系。是原告从被告苏的卡中提取现金支出及被告苏购买机票、楼层等。并支付房款尾款共计17万余元。是原告害怕苏的妻子宋某某找他要钱,才要求苏出具借条进行搪塞,并非苏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没有经济能力借出17万元。17万元的资金来源也不能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应提供借款支付及资金来源的证据。否则,借款合同不生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借出一定数额的款项,债务人支付或免除支付利息进行互助的法律关系。原告沙某某引用的证据借条虽为被告苏某所写,但其合理解释称,该借条是因其与原告沙某某的特殊关系而出具,用以搪塞其妻宋某某,而非真实借条。原告沙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款项的来源,也不能证明借款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沙某某将17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苏某不合理,即使原告沙某某可能仍欠被告苏某10万余元。考虑到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应认定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根据借条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应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先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在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贷给借款人;(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四)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时,法官哈
上述借款合同已经签订。为什么认定债权无效?}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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